最近詐騙層出不窮且腦筋動的好的人,便會用包裝的方式來包裝自己。
最近有一個社會上的真實案例,同業之間紛紛轉發與留意自己的相關員工和同事。是否也有類似履歷不實的問題。
台灣再現新型招聘,職業員工的詐騙手法
真實故事是這樣的,新竹一間企業近日發生一起離譜的招聘詐騙案。一名化名「阿發」的男子應徵該公司CNC洗床程式技術員時,不僅在履歷中冒稱自己是清華大學碩士,更一再虛構與半導體大廠台積電的合作關係,以「台積電欲投資6000萬元買下其專利」等高調說辭騙取信任。企業負責人深信其背景,簽署技術顧問合約並支付60萬元簽約金,後又提供約新台幣235萬8495元作為設備租金與人事費用等「開發經費」。直到軟體開發進度一再拖延、阿發無法提出任何驗收證明後,企業才察覺受騙並報警。新竹地方法院在近日審結此案,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將阿發判刑1年2月,並沒收其犯罪所得共約295萬8495元。
職業員工的詐騙手法解析
本案涉及典型的「假冒高手」「假託大牌」詐騙手法,目的是以虛構身分與專案來博取企業主信任、獲取巨額資金。阿發首先偽造學歷及經歷,冒稱曾經營半導體產業公司、擁有專利技術,並自稱與台積電高層熟識、曾受託開發機台軟體改善良率。這種策略就是在求職履歷中置入「高大上」元素,令企業主覺得人才來頭不凡,以致降低戒心。更進一步,他將與台積電簽約的謊言引入對話,製造權威背景,例如聲稱台積電曾高價有意購買他的專利(高達6000萬元)。這類「護國神山投資」說辭,看似信誓旦旦,但往往無任何文件佐證,一旦企業主缺乏驗證即付出款項,就成為詐騙者趁虛而入的溫床。
被告聲稱曾獲台積電投資6000萬元(示意圖),以此博得負責人信任並詐取開發經費。 在本案中,阿發透過偽造成就和人脈,不斷以專案開發為由向公司索取款項:起先給予簽約金60萬元,之後又以半導體軟體開發所需為由陸續騙取約235萬8495元。這些資金名目繁多,包括設備租賃、人事費用等,但阿發始終無法提出實質的進度報告或憑證,最終發覺端倪。由此可見,詐騙者會把握企業老闆缺乏技術背景的弱點,以專業用語和「業界人士認可」等說詞迷惑對方,企圖利用誇大不實的技術說明掩飾事實真相。這種犯罪手法也正如法務專家所言,求職者常利用偽造身份和經歷謀取不法利益,企業需事先制度化審核機制來防範。
企業應如何警惕:審核應聘求職者的真實履歷與嚴密審查真實性與否的機制與流程
此類招聘詐騙層出不窮,企業負責人應提高警覺,不可單憑紙上履歷或口頭承諾就輕易信任。專家建議,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核對應徵者資歷與資歷證明。例如,可在聘前要求求職者簽署誠信聲明,並提交正式學歷證書、成績單與專業證照,由公司人資或第三方背景調查機構進行查核。對於涉密或高階技術職位,更應深入審查其過往業績與工作經歷,如有必要可向前任雇主參考應徵者表現。此外,遇到任何「必須先支付費用」的情形都應特別留意。例如本案中,阿發先後以「開發費用需求」為由索取數百萬元,結果卻毫無進度,這屬於常見的詐騙伎倆。企業應採取分期付款或要求對方提供實際成果後再撥款的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量支付。
- 審核學歷證明:要求面試者出示正式畢業證書和成績單,並與學校或相關機構聯繫以驗證真偽。
- 背景調查:對高風險職位(如技術顧問、研發人員等)實施背景查核,包括教育資歷、職場表現、可能的犯罪紀錄、財務信用等。確保對方聲稱的身份和業務合作都是有據可查的。最好是能通知求職者,會與之前工作的資歷進行查照。並且最好的方式是打電話過去,會有你通常意想不到的信息與未透露給招募公司的內容。曾經小編的公司也曾經遇過類似的事情,對方姓賴,我們就稱呼他為賴匹(化名),據教育訓練案例裡,得知賴匹他自己在求職裡所寫的內容,與實際公司任職所涉獵的內容,可以說是幾乎完全不相同。不僅沒有任何財會執照等背景,就連商業合作的業務公司,也謊稱自己認識,並且很熟。但是當主管打電話過去時,對方卻稱呼根本就不認識此人,也從來沒有聯繫過對方。老闆才驚覺受騙。
- 金流管控:任何要求先行支付的合同或投資邀約,都應保持謹慎。遇到非一般聘用模式(如「投資項目」或「設備購置費用」)應要求對方提供完整預算說明與公證文件,不可輕易匯款。而最糟糕的就是,賴匹沒有依照公司的規定,先要求公司支付廠商貨款,卻不等廠商先開立發票請款之標準作業流程,利用職權脅迫同事先行開立即期支票,但當支票兌現了之後,對方卻遲遲不肯開立發票。試圖逃漏稅,這時賴匹不僅逃避現實,沒有積極處理本身的失誤,還也職物內容,反而把責任全推脱到了主管與對方公司身上。最後老闆實在忍不住了,親自打電話給對方,要求對方應該要開立發票。最後才終於核銷該筆款項。事後,公司檢討流程,制定了明確的請款流程制度與負責執掌內容。以制衡高階主管和年齡較大的員工,從心裡打算偷雞摸狗的心態與從業態度。以合法的公司制度來建立公司應有的文化。
這應該是所有身為企業主應該要盡的責任,若沒有相關制度與防範措施,一但請到賴匹這種業界俗稱的『薪水小偷』,你的公司將損失慘重。
- 合約保全:在簽約時應對異常條款(例如保密條款、違約罰則等)設置嚴格要求,一旦發現履約進度落差或對方無法交付約定成果,即可依合約條款及時中止合作並啟動法律程序。而當勞動契約裡明確地要求對方承諾其求職內容履歷與學經歷必須為真實的,如查獲不實以及實質專業能力與工作內容不匹配,則當被立即終止契約。嚴重情節者,提起刑事告訴。
而求職者是否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司法實務上,依個案事實的不同,有認定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者(詐欺以得工程部協理職位之不法利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參照),亦有認定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徵才企業空泛指稱求職者隱暪不實之研究所肄業學歷,因而陷於錯誤,而給予高於一般大學學歷之敘薪,求職者因而領得薪差利益,而認求職者有犯刑法上詐欺罪顯為無據。至於徵才企業所主張求職者溢領薪資部分,則係民事上之紛爭,自應另循民事途徑加以釐清,尚與求職者所為是否係犯刑法詐欺罪無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54號刑事裁定參照)。
若求職者除提供上述之不實履歷外,另於面試或錄用報到時,提供偽造之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書,使徵才企業誤信僱用而核以高階職位與高薪者,司法實務上,已經有個案認定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成績單)及私文書(入學許可通知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有興趣的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3號刑事判決參照』。
而身為企業主的老闆若你發現員工涉嫌偽造學經歷或相關造假行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解除契約。這條法律規定若勞工在訂立契約時有虛偽之事實,使雇主誤信而遭受損害之虞,雇主可不經預告解雇。但是你的人資單位,也必須要重新訓練,將試圖以假履歷來應聘的職業勞工給拒於門外。換言之,只要履歷或證照不實,就可作為即刻終止聘用的依據。同時,企業也可考慮建立內部誠信條款與懲戒機制,將此類防詐行動納入公司治理的範疇,避免類似事件對組織信任與財務造成更大衝擊。
而徵才企業也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台灣法院應該有個案認定,求職者誤導徵才企業其已取得國立XX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學位之專業學識,以積極虛構事實、反覆誤導、欺瞞方式,使徵才企業陷於錯誤,而以顯不相當高額薪資聘僱求職者,溢付超過其應得薪資之損害,有興趣的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4號民事判決參照』。惟依個案事實之不同,亦有法院認定,求職者雖未符合徵才企業須取得博士學位之應聘要求,而自徵才企業取得該公司所允予之報酬,惟求職者在任職期間就該公司所交付之工作,既無不能勝任之情事,則徵才企業即無受損害可言,自不能主張求職者應成立侵權行為而對之請求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必須要有十足的佐證才行。人資單位便是第一防線。但是你以為只有在台灣才會有嗎?其實有些國家更嚴重與誇張。我們來看看以下其他的社會真實案例。
我們來看看司法審判與法律責任
針對阿發的案例,台灣法院認定,阿發以虛構事實詐取公私財物,已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審理法官指出,被告利用負責人對自己的信任,以虛構與台積電合作的事實,趁機詐取款項,行為漠視法紀、踐踏他人財產權,應受譴責。庭審中,阿發對指控多有卸責辯解,缺乏悔意,法官因此依該條罪將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沒收犯罪所得約295萬8495元。與此同時,公司若自行啟動民事訴訟以求取損害賠償,也可能獲得法律支持。例如過去判例中有公司以類似情形請求返還多領薪資成功,但若被告即使學歷造假但勝任工作,也有法院認為企業未受實質損失而駁回求償。
法院的嚴厲判決與法規授權,凸顯此類行為的嚴重性。司法實務認為,只要應聘者於履歷或證件中有任何隱匿或不實陳述,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本案中,阿發非僅誇大學歷,還偽造名為「電子束專利」的關鍵技術,並以此獲取高薪顧問職位,完全構成詐欺和偽造文書罪的共犯行為。法官因其犯罪動機與智識程度等情節,認定應予重罰並處罰金沒收,顯示司法對於此類複合型詐欺集團行為絕不寬貸。
人資單位的訓練與警示
這起案件再次提醒企業在招聘人才時絕不可鬆懈。高學歷、權威機構、人脈資源等字眼固然耀眼,但仍需以事實為憑。企業應當從履歷審查到面試測驗多管齊下,避免僅憑一面之詞便放水,如有必要應尋求外部專業背景調查。正如業界所言,現代企業在甄選人才時更看重背景調查,對應聘者提供的每項資訊都應保有合理懷疑並加以查證。事實上,NVIDIA執行長黃仁勳就曾公開表示,他在招聘時更注重求職者的背景調查而非僅靠面試表現,此一觀念同樣適用於任何規模的企業。老闆們應予以參考與修正自己的徵才流程,以免遭受受騙上當的風險。最後,也提醒廣大企業經營者:一旦發現可疑情況,應儘快終止契約並報警處理,不要貪圖所謂「合作機會」而置自身財產於風險之中。政府相關單位和媒體不斷發布徵才詐騙防範資訊,雇主也可多加留意,例如可利用求職安全資訊網站和反詐專線165作為諮詢參考。對潛在從業者保持應有警戒,不給不法份子可趁之機,才能真正守護企業利益和自身權益。總之,本案呈現的「假冒名校、假託台積電」手法,雖然新穎,但也在司法審判下被迅速擊破,希望業界能以此為鑑,建立更完善的甄才防詐機制,避免重蹈覆轍
比如最新新聞上所描述的,一位企業老闆聘請高管員工,卻慘遭上當,導致「235萬元全被騙光」的案例,而後續提告後,法院判決結果也出爐。事情是這樣的,一位盧姓男子至某企業應徵程式技術員,謊稱是清大碩士和曾獲台積電委託開發軟體改善機台良率。但是卻從來沒有該程式技術能力,僅僅只是在普通程序員。卻謊稱曾在台積電擔任高階工程師,因而獲聘和詐得新台幣235萬餘元,後續新竹地院將盧男依詐罪判刑1年2月的真人真事事件。
稱清大碩士!企業老闆徵人慘被詐騙235萬元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8年間盧男至新竹市某企業公司應徵程式技術員並獲應聘,盧男學歷為私立中華大學肄業,竟謊稱是國立清華大學資管系碩士班畢業生。判決書表示,盧男甚至向彭姓企業負責人佯稱,曾因經營半導體產業公司,擁有半導體產業技術與人脈,且與台積電高層熟識,曾受託要開發半導體相關軟體,以改善台積電機台良率。判決書當中也指出,企業老闆彭男誤信盧男有相關經驗,因此與盧男簽立契約書,聘請盧男擔任特邀技術顧問,支付60萬元簽約金;盧男另還騙取彭男投資235萬餘元開發相關工作,事後盧男一再拖延,彭男才發現受騙。
法官審酌,盧男不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利用被害人對其信任,以虛構曾受託開發半導體軟體,趁機詐取款項,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譴責。法官表示,盧男於審理中猶飾詞卸責,未見反省之意,將盧男依詐欺罪判刑1年2月,犯罪所得295萬8495元沒收。並且可上訴。問題是當一個老油條的人來你公司應聘,你萬一不慎錄用到,應該怎麼辦?
各位老闆們,首先你必須要建立的就是人資招聘系統與流程,並且擬定明確地公司制度與流程,然後在應聘之前,就把原本的需要與告訴對方,如果你的履歷與求職等面試講述之經歷不實,將會有法律責任要承擔。並且把有關刑事與民事給清楚的條列出來。若是正大光明且無疑慮者自然會投遞履歷。(我又沒犯罪,我講述的都是真實的,我有什麼好怕的呢?)這樣至少你先過濾的第一層便是心態正確與否的人才,然後在邀請面試時,應證你之前所收集到的資料。甚至是不惜打電話過去他的前公司。有些人會很在意,所以你必須要事先說,以免對方覺得你不尊重他,取得他同意之後,再進行聯繫。
接著明確面試的內容與提問的問題,這是一門學問,因為每一家公司與該職缺的職務內容所重視的內容與人格特質不盡相同。因此必須先先準備好,這一點也是很多高階經理人甚至是老闆們犯的錯,你可能很忙導致根本壓跟沒仔細看對方的履歷。也就是說,你事先根本就沒有準備好,也就不可能了解對方。因此僅光憑在面試時的問答與內容。短短時間之內是很難辨別出適當的人才與對方的適任性與否。每家公司的文化不同,有些人與公司注重禮貌與禮數,有些人公司很注重業績與業務,反而不重視應聘求職者的人品與能力,只看能否為他公司帶來營收。而有的很在意技術與專業能力。即使你有技術專業能力,但是態度傲慢或是心高氣傲,那麼也可能會與對方的文化不合。
面試是們很深的學問,識人更是,身為老闆必須培養高階主管,與建立公司文化,你在意什麼?你就必須要把它制度化,你缺乏什麼你就必須要把它給補齊。並且是找認同你公司的人才來補齊該領域。雖然沒有老闆是十全十美,樣樣全能,但是做老闆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不簡單的事情。一個公司能持續或擴大,靠的不是老闆一個人,而是有一群誠信、正直會為公司著想,與真正在意公司發展與願景的一群這樣的員工。看到這,各位也想自己成爲老闆的您,還願意繼續下去嗎?是你值得花時間思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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