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老闆,當你的主管在外面動手打人,真正要處理的,不只是那一拳,而是整間公司的權力秩序
從情緒失控、倚老賣老、主管霸凌、經營團隊老化,到商譽危機的一堂企業治理課
對於某些依老賣老,仗勢欺人的人,甚至是霸凌下屬的主管,他是你的屬下該怎麼做呢?只要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公司或店鋪商譽受損,客戶觀感不佳。所有的老闆或經營團隊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那就是經經營團隊隨著成員的年齡而逐漸老化,因此當一個人年紀漸長,年紀越大時,個人的包袱就會增加變多。上一篇我們談到加盟創業,加盟店的成敗,不只取決於商品好不好賣,更取決於總部的制度是否完善、員工是否受到良好訓練,以及當問題發生時,品牌究竟有沒有能力迅速止血。所以這一篇主要給老闆們看或是即將要成為老闆的人思考,我的員工究竟在外面的表現是否會影響到公司的商譽。畢竟是人組成的公司,所以我們把焦點從之前的加盟契約轉向實際「人」的問題。因為不論是直營店、加盟店、珠寶精品店、餐飲門市、工廠、科技公司,還是傳統家族企業,真正站在客戶面前代表公司的,從來不是牆上的商標,而是你授權出去的每一個人。當危機一個高級主管在外面與人發生衝突,情緒失控,甚至揮拳、推人、掌摑他人,整個過程被路人錄下來,上傳網路。幾個小時之後,網友找出他的姓名、職稱、任職公司,甚至翻出他過去在社群媒體上的發言。當暴力行為危機發生這時候,電話開始響了。客戶紛紛打電話來詢問:「這是不是你們公司的主管?」
你的其他員工紛紛竊竊私語私下傳訊息:「他平常在公司也是不是也是這樣 ?」而更麻煩的是那些曾經被這位主管霸凌過的人,找到了機會,便開始說:「這我們以前早就反映過,可是公司遲遲都沒有處理。」,接著媒體也打電話來詢問:「公司是否包庇高階主管?」,這些尖銳問題都一再顯示事情的嚴重性。而此時老闆心裡第一個浮現的念頭,可能是:「這是他下班後的私人行為,跟公司有什麼關係?」但是這句話,在某些純粹私人事件中,法律上未必完全錯誤;但站在商業治理上,往往是一句極度危險的話。因為客戶真正關心的,不只是這一拳發生在上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而是『這個人為什麼能夠代表你的公司?公司早就知道他的情緒與管理問題嗎?他平常是不是也用同樣方式對待部屬、供應商與客戶?當問題發生時,公司究竟選擇保護受害者,還是保護有權力的人?』一拳只需要幾秒鐘,但一家企業所累積的信任,可能需要很多年。而真正成熟的老闆,不能只處理新聞,更要處理新聞背後所揭露的權力結構。
失控行為究竟是偶發事件,還是組織早就已出現警訊?
暴力的失控行為指向了一個極具價值的管理命題:當一個員工或高階主管在外面情緒失控、仗勢欺人,甚至動手傷人時,老闆究竟應該把它看成個人的私德問題,還是企業的治理風險?答案不是非黑即白。企業不能成為監控員工私人生活的道德警察,也不能只因網路輿論憤怒,就在事實尚未查清之前,立即公開定罪或違法解僱。但是,企業也不能用「私人行為」四個字,切斷一切責任。因為有些看似發生在公司外面的衝突,實際上仍與職務高度相關。例如:
主管是在公司聚餐、商務宴會、展覽、尾牙、員工旅遊或客戶拜訪途中動手;行為人穿著制服、配戴公司識別證、乘坐公司車輛;衝突對象是客戶、供應商、同業、員工或加盟主;行為人當場使用公司職稱施壓;甚至行為發生後,仍要求部屬替他滅證、串供或壓制消息。這些情況就不再只是「下班後的個人生活」。
根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雇主若能證明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盡注意仍不能避免,才可能主張免責。至於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必須依具體情境判斷。
因此,老闆面對這類事件,第一個動作不應是急著宣布「與公司無關」,而應先判斷:
- 行為發生時,他是否正在執行或延伸執行公司職務?
- 他是否使用公司身分、權力、制服、車輛或商業關係?
- 被害人是否為員工、客戶、供應商、加盟主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這次失控是否反映他過去在公司內部已有威脅、羞辱、霸凌或暴力紀錄?
- 公司是否曾接獲申訴,卻因為他的年資、績效或人脈而沒有處理?
發生在外面,不等於與公司無關;發生在公司裡面,也不代表公司可以直接跳過調查。成熟的處理原則應該是:安全要快,事實要準;保護要立即,定罪要謹慎;處分要堅定,程序要合法。我們來看一下以下真實發生之商業新聞事件,以及商業社會上引起什麼樣的觀感。
真正的不是「年紀大」與「倚老賣老」,兩者分開之外,年齡也不是罪,而是權力濫用才是真正危險的根源
非常真實的現象,就是經營團隊會隨著時間逐漸老化,而一個人年紀愈大,可能承擔更多家庭、健康、財務、職位與身分上的包袱。這個觀察有其現實基礎,但老闆必須避免把它簡化成:「年紀愈大,脾氣就愈壞。」這不但不公平,也可能落入年齡歧視。截至2026年2月,台灣65歲以上人口已達467萬人,占總人口20.06%,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企業內部多世代共事、資深主管延後退休與技術經驗傳承,已經不是偶發情況,而是結構性的管理課題。同時,《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年齡而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給予歧視待遇。因此,老闆真正應該管理的,不是出生年月日,而是以下四件事情:第一,行為是否符合職務倫理他是否羞辱、威脅、孤立、報復、差別待遇或動手傷人?第二,能力是否仍符合現在的職務要求。過去很會開疆闢土,不代表現在適合帶領跨世代團隊;專業能力強,也不等於適合管理人。第三,權力是否受到有效監督一個人在同一個位置坐了十年、二十年,所有人都不敢糾正他,這不是資深,而是公司已經形成權力真空。第四,公司是否把功勞變成免責權。「他以前為公司賺了很多錢」、「他跟著我創業二十年」、「沒有他就沒有今天」,這些都可以成為尊重他的理由,卻不能成為容許他霸凌別人的理由。真正危險的並不是老,而是:
- 權力太久沒有被檢驗;
- 過去的成功被當成永久正確;
- 部屬不敢回報真實問題;
- 老闆把忠誠誤認為品德;
- 高績效主管被允許用傷害別人的方式創造成績;
- 組織沒有接班人,所以不敢處理失控的老臣。
因此,老闆必須建立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年資是經驗資產,不是違規額度;功勞可以獲得尊重,但不能兌換霸凌與暴力的豁免權。面對暴力與言語霸凌,你的公司是否也明確的工作規則與工作規範呢?如果沒有,一但發生將會造成你的公司或店鋪,商業受損之外,還得面對法律上的相關責任。應聘栽培訓練錄用了員工,結果若因為個人的情緒管理不佳而導致商譽受損。對於一個老闆與經營者來說,是一件令人頭疼的問題。也是一個需要有良好的公關處理方式來解決在社會輿論上這顆炸彈的去留。讓我們接著來看看對方公司是怎麼處理的。
倚老賣老不是性格問題,而是一種沒有被制衡的權力行為
很多公司處理資深主管問題時,最常使用的說法是:
「他只是講話比較直接。」
「他是老一輩的人,個性就是這樣。」
「他要求比較高,也是為了公司好。」
「年輕人抗壓性太差。」
這些話,有時候確實反映世代溝通差異;但也經常成為公司掩蓋霸凌的語言。
「要求嚴格」與「職場霸凌」並不是同一件事。一位主管可以要求品質、期限、紀律與績效,也可以明確指出錯誤;但他不能因為自己有職權,就持續以羞辱、威脅、孤立、貶低人格或不當差別待遇的方式管理部屬。自2026年7月1日起,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更明確的職場霸凌規範。法律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造成身心健康危害;如果情節重大,甚至不需要持續發生,一次嚴重事件也可能成立。這個「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對老闆非常重要。
過去有些企業總是說:
「他只打了一次。」
「他只是那天心情不好。」
「以前又沒有紀錄。」
但是,一次嚴重掌摑、推倒、勒頸、摔物、威脅傷害,已經可能足以改變整個工作環境的安全性。老闆不能要求受害者再被打第二次,才承認第一次是問題。
老闆應把情況分成四種類型,而不是全部用「私人行為」處理
第一類:完全私人、與工作沒有明顯關聯
例如員工休假時,因私人家庭、鄰里或交通糾紛與陌生人發生衝突,沒有穿制服、沒有使用公司身分,對方也不是公司利害關係人。此時公司不應無限擴張管理權,更不能只因網路輿論就隨意懲處。公司可以關心案件是否影響出勤、安全、職務適任性與客戶信任,但是否能予以勞動懲戒,仍要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行為與職務的實質關聯,以及情節是否嚴重。
第二類:發生在下班後,但與品牌身分有重大關聯
例如高階主管在公司宴會後動手、穿著制服、使用公司車輛、對客戶或供應商施暴,或在衝突中強調自己的公司職稱。這時候,即使時間上已經下班,品牌與職務的關聯仍然非常強。公司應立即暫停其對外代表、客戶接觸及人員管理權限,進行獨立調查。
第三類:在執行職務時對員工、客戶或供應商動手
這已經不只是商譽問題,而是工作場所安全、雇主管理義務、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問題。如果受害人是共同工作的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時,雇主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屬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也可能涉及同條第4款;但仍須注意證據、比例、程序與30日行使期間。
第四類:外部衝突只是內部長期霸凌的曝光點
這是最危險的一類。因為影片曝光後,員工可能開始表示:
「他在公司早就經常摔東西。」
「他曾經威脅要讓人做不下去。」
「以前有人申訴,但被調職的是申訴人。」
「老闆知道,只是因為他業績最好,所以不願意處理。」
這時候,公司面對的已經不是單一暴力事件,而是長期管理失靈。
事件發生後,老闆應採取的「兩小時、二十四小時、七十二小時」處理原則
第一階段:事件發生後兩小時內——先救人、止血、保全證據
第一步永遠不是開會研究公關聲明,而是確認是否仍有人身安全風險。公司應立即做到:
- 將衝突雙方分開,禁止行為人接觸、威脅或施壓被害人與證人;
- 有人受傷時,協助就醫、驗傷與報警;
- 保存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手機訊息、群組對話、門禁、出勤與現場照片;
- 記錄第一時間目擊者姓名與聯絡方式;
- 禁止主管要求員工刪除影片、統一口徑或私下和解;
- 若行為人仍具有管理權、門禁權、系統權限或客戶接觸權,應評估立即暫時限制。
此時老闆最容易犯的錯,是把被害人與行為人叫進同一間辦公室,要求雙方握手、道歉、簽下和解書。這種作法表面上快速,實際上可能造成二次傷害,也可能讓證據與事實被掩蓋。和解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不代表公司可以因此免除安全管理與內部調查責任。
第二階段:二十四小時內——成立事件指揮與獨立調查機制
公司應指定一位事件負責人,但不能讓被指控主管本人、他的親信或直接利益關係人主導調查。依2026年7月上路的新制,雇主一旦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即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包括避免霸凌再次發生、提供諮詢與保護、進行調查,以及對行為人採取適當懲戒或處理;即使不是透過正式申訴而知悉,雇主仍有釐清事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及提供保護的義務。調查必須客觀、公正、公平,給予當事人陳述與答辯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的企業,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這表示老闆不能再說:
「沒有人正式寫申訴書,所以公司不知道。」
只要公司已經透過影片、電子郵件、訊息、主管回報、員工陳情或新聞報導知道事件,就不能假裝沒有看見。若被申訴人就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新制度也設有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調查的外部機制,以降低最高權力者自行調查自己的利益衝突。
調查至少要回答:
- 究竟發生了什麼?
- 誰先採取肢體行為?
- 是否有人受傷或受到威脅?
- 是否與職務、公司活動、客戶或同事有關?
- 是否存在過去申訴或相似紀錄?
- 行為後是否有滅證、串供、報復或施壓?
- 公司是否早已知道風險而沒有處理?
- 行為人是否仍適合管理他人或代表品牌?
第三階段: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初步事實、臨時措施與對外說明
七十二小時內不一定能完成所有調查,但公司至少應完成三件事。
第一,決定臨時措施
可能的措施包括:
- 暫停管理職權;
- 暫停對外代表與客戶接觸;
- 調整座位、班表、工作場所或報告關係;
- 要求不得接觸被害人與證人;
- 依契約、工作規則與法律意見,安排留薪調查或其他適法措施。
這些措施不是預先宣告有罪,而是為了防止風險繼續發生。但公司不能隨意用「停職調查」之名扣薪,也不能把被害人調到更差的職位。勞基法對調職設有企業必要性、不得有不當動機、不得不利變更勞動條件、勞工應能勝任,以及兼顧家庭生活利益等原則。
第二,對內安定員工
內部通知不能只寫:
「請大家不要討論,以免影響公司形象。」
這會讓員工認為,公司在意的是消息外流,而不是人的安全。更適合的說法是:本公司已知悉相關事件,目前首要工作是確保相關人員安全及避免任何報復、施壓與二次傷害。公司已啟動獨立調查,並採取必要的臨時管理措施。所有員工均可透過指定管道提供資料,公司將保護申訴人與證人,不因其提出申訴或協助調查而給予不利處分。勞基法也明定,勞工依法申訴時,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
第三,提出對外「暫時性聲明」
一份成熟的暫時聲明,可以採用以下結構:本公司已知悉相關事件,並正釐清完整事實。公司目前首要工作為確保相關人員安全,並已暫停涉事人員之管理及對外代表職務,委由無利益衝突之人員進行調查。本公司不容許任何暴力、威脅或霸凌行為,也不會在事實尚未完成查證前預判任何人的法律責任。公司將配合必要的司法與主管機關程序,並於調查完成後依規定處理及公布可說明之結果。
這份聲明同時做到四件事:
- 不逃避;
- 不預判有罪;
- 說明已採取行動;
- 清楚表達公司的價值底線。
老闆可以立刻把人開除嗎?答案不是「一定可以」,也不是「一定不行」
面對主管動手,很多老闆會認為:「這麼嚴重,當然立刻開除。」從道德直覺來看可以理解,但從勞動法上,仍要確認身分、事實、法律依據與處分程序。身為老闆要先冷靜的分析現況,即使要開除對方,也要一刀斃命。不給對方申訴與反駁的機會。
1. 對同事動手,與對外面的陌生人動手,法律基礎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明確列出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的情況。因此,對同事動手,可能較直接符合該款。
但若是在私人時間對完全無關的陌生人動手,就不會自動符合這一款。公司若要以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處理,必須證明:
- 公司確有合法、合理、明確並已公開揭示的規範;
- 員工知道該規範;
- 行為與職務或公司利益具有實質關聯;
- 違規程度已嚴重到難以期待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 較輕的措施已不足以維護安全、信任與企業秩序。
司法院公開的勞動實務研討資料也指出,若雇主要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解僱,須評估勞工是否可歸責、是否知悉有效規則,以及依比例原則衡量後,是否已無法期待僱傭關係繼續;即使是職務外行為,也要檢驗規則的合理性、明確性、相當性與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必須要謹記這一點
2. 三十日的法律時限不能忽視
若雇主擬依勞基法第12條第1、2、4至6款終止契約,原則上應自知悉相關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老闆不能一方面拖延調查,等到網路風波過去;另一方面,幾個月後又突然拿同一件事情作為懲戒解僱理由。至於個案中何時才算雇主已經「知悉」,以及調查期間如何計算,應讓勞動法律專業人員依實際資料判斷。
3. 高級主管不一定只是一般勞工
有些人雖然名片寫著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長,但實質上仍具有相當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可能屬於勞動契約關係;另一些人則可能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委任關係人或公司負責人。法律不只看職稱,而要看實際權限與從屬關係。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原則上應由董事會依法定出席與決議方式處理;有限公司與其他公司型態,也有不同的決議規則。若行為人同時是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3條所要求的忠實執行業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可能成為公司內部追究責任的基礎。因此,老闆不能只拿一張「開除通知書」就以為所有問題都解決了。高階主管可能同時涉及:
- 董事會或股東會程序;
- 公司法上的解任;
- 勞動契約終止;
- 委任契約終止;
- 獎酬、競業、保密與股權條款;
- 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求償。
三個台灣實際案例:真正的教訓往往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公司如何處理
案例一:桃園科技公司主管掌摑部屬——和解不等於公司沒有責任
2023年,桃園一家公司發生主管因工作爭議,以手指戳員工胸部並掌摑員工的事件,影片外流後引起社會議論。被害人雖然曾報案,後來雙方和解撤告,但勞動檢查仍發現公司未落實執行及保存職場不法侵害相關紀錄,要求限期改善。
這個案例有三個重要教訓。
第一,刑事告訴撤回或私人和解,不代表公司的職場安全義務消失。
第二,影片中若有其他員工在場卻無人敢制止,可能顯示組織文化早已讓人認為主管不可挑戰。
第三,企業若只有一句「公司已經處理」,卻說不清楚調查、保護、懲處與改善內容,外界自然會懷疑處分是否只是象徵性的。
案例二:勞發署北分署案——刑事因果關係不成立,不代表管理責任不存在
這個案例告訴所有老闆:刑事責任、勞動安全責任、行政責任、公司治理責任與道德責任,是不同層次。
沒有被判刑,不代表主管的領導方式就是正當的。公司不能用「法院又沒有判他有罪」作為不改善組織的理由。
案例三:遊樂園主管涉霸凌遭解僱——保護員工的目標正確,也不能忽略合法程序
2024年,新竹地院處理一名遊樂園副協理遭解僱的勞動事件。法院在裁定階段認為該主管確有不法侵害行為,但資方未先給予改善機會或採取其他懲戒,就直接解僱,可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因此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繼續僱用並給付薪資;該裁定當時仍可抗告,並非最終確定判決
這個案例並不是告訴老闆:「主管霸凌也不能開除。」
真正的教訓是:保護受害者與遵守正當程序,必須同時成立。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也不是要求公司對暴力無限容忍。若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可信威脅、報復、滅證或高度再犯風險,公司可以合理主張較輕措施不足以維護工作安全。但必須把證據、風險判斷、規則依據與比例考量寫清楚,而不是只用一句「影響公司形象」就直接開除。
面對倚老賣老、霸凌下屬的主管,老闆要做的不是勸他脾氣好一點,而是重新定義他的權力
看到以上,可能很堆老闆都會很氣憤,明明就是對方態度的問題,為什麼卻是由公司來承擔 ? 其實以上的案例與實際商業建議,都是很多老闆經常會犯的錯。因為認為只要要求資深主管:「以後講話客氣一點。」就以為問題解決了。但是這只是一顆隱藏炸彈。人是都有脾氣的,真正需要調整的不是語氣,而是每個職位的權力邊界。老闆可以對這位主管進行一場非常清楚的正式談話:我尊重你過去對公司的貢獻,也承認你的經驗與專業價值。但是,公司的管理權不是終身職,更不是羞辱、威脅或壓迫部屬的豁免權。從今天開始,你是否繼續擁有帶人、考核、排班、獎懲及對外代表的權限,將取決於你是否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與行為標準。這段話是進口攻擊,退可防守的勸告。這段話有三個層次。
第一,尊重過去貢獻,但不交換原則。
第二,把問題從「個性不好」轉化成「職務適任性」。
第三,明確告訴他,管理權是可以被收回的。
企業可以保留一名資深人才的專業價值,卻不一定要讓他繼續管理人。
例如:
- 將人員主管轉為技術顧問;
- 保留專案與專業權限,取消考核與懲處權;
- 建立專業職與管理職雙軌制度;
- 安排跨世代共同決策,而不是讓資深主管一人壟斷資訊;
- 設置一定期限的主管任期與定期再評估;
- 建立接班人,避免公司因為「沒有人可以取代他」而失去處理能力。
有些人是非常好的工匠、設計師、業務員、工程師或鑑定師,卻不是好的主管。把專業能力強的人推上管理職,然後因為他的專業不可替代,就任由他傷害部屬,是很多企業長期犯下的錯誤。
如果老闆你的經營團隊已經開始老化,真正需要的是「角色更新」組織換血,不是把資深者集體淘汰
企業面對管理團隊老化,最不成熟的做法有兩種。第一種是完全不處理,認為老臣永遠正確。但這就表示以後後面升上來的主管,也難免會有樣學樣。第二種是把所有年長者都視為負擔,急著全面年輕化。但是這會失去有經驗與經歷的主管,造成組織斷層。而這兩種方式都可能會面臨最終的失敗。資深主管可能擁有難以取代的產業記憶、客戶關係、危機判斷、技術經驗與人脈。問題不在於他年紀大,而在於公司有沒有隨著環境改變,重新檢驗他的角色。老闆應該每年對所有高階主管,而不只是年長主管,進行四項評估:
1. 專業是否仍然更新
他是否仍持續學習新法規、新科技、新市場與新一代客戶需求?
2. 管理他人的能力是否合格
部屬是否敢說真話?團隊離職率是否異常?是否經常有人申請調部門、請病假或拒絕與他合作?
3. 情緒與壓力是否影響職務安全
這不是對年齡貼標籤,而是對所有負有重大權力的人進行職務適任性管理。必要時,可以在尊重隱私與反歧視原則下,提供健康、心理諮詢與職業醫學資源。
4. 是否已經建立接班與授權
一位主管若宣稱「沒有我公司就不能運作」,這通常不是他的成就,而是公司治理的警訊。好的資深主管,應該把經驗傳下去;不願培養接班人、刻意壟斷資訊的人,可能是在保護自己的位置,而不是保護公司。這是許多組織裡最常看見的案例。明明一個人有豐富經驗,卻不教其他年輕人,反而處處都是覺得自己是主角而不願放手。甚至是隱匿重要資訊,這就代表著他將自己的優勢轉化成對自己的保護。這樣公司就無法輕易取代他。但是這對於健全的組織文化是非常不利的。並非是他替公司賺了多少錢,而是他讓公司背後損失了多少機會與潛在的人才。因為他的自私,企業因此而痛失人才與機會。這才是最可怕的。
不要只看主管替公司賺多少錢,要計算「有毒主管的隱形損益表」
有些主管業績很好,因此老闆明知道他霸凌部屬,仍然選擇容忍。老闆看到的是營業額,卻沒有看到隱藏成本。
一名有毒主管的實際成本,可能包括:
- 優秀員工離職與重新招募成本;
- 新人訓練及交接失敗;
- 員工因恐懼而不敢反映品質問題;
- 團隊創意與主動性下降;
- 客戶投訴及社群負評;
- 病假、缺勤與心理健康成本;
- 勞資爭議、訴訟與律師費;
- 管理階層投入處理危機的時間;
- 供應商不願合作;
- 品牌形象與人才招募能力下降。
有些主管一年替公司創造一千萬元營收,卻讓五名關鍵人才離職,造成客戶流失、產品錯誤、法律爭議與團隊沉默。他可能不是公司的功臣,而是一筆尚未被正確記帳的負債。所以,老闆應該問的不是:「他能不能賺錢?」而是:扣除他造成的所有人員、品質、客戶、法律與商譽損失之後,他究竟還替公司創造多少價值?
商譽危機發生時,公司最不能說的四句話
第一:「這是員工下班後的私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除非公司已經調查並確認完全沒有職務關聯,否則太早切割,容易被視為逃避。但是這卻也是最常見的回應與答覆。因為公司根本就其實不知道如何處理這樣的困境與難題。因此想以私人行為來撇清雙方的關係。但是這卻是最讓人感受到的是,你在逃避責任。甚至是逃避該重大事件。
第二:「雙方都有情緒,請大家不要過度解讀」
這句話常把權力不對等、暴力與一般爭執混為一談。這只能暫時平息,但並非是最有效的方法與說詞。因為針對暴力被打的那一方,往往是弱勢。如果因此而受傷,那就不是只是說雙方都有情緒這樣的字眼了。嚴重時更可能觸犯刑法。還記得前篇其中陳雲欣(化名)的故事嗎 ? 藉著職務之便,她私自拷貝了公司重要文件到隨身碟,其中包含進出口報價單、交易條款、客戶採購紀錄與議價策略等核心商業資料,還有公司承租的相關合約與設備採購金額等。幾天後,公司合作夥伴反映,競爭對手突然向其出示了極為相似的報價與產品資料,甚至連關鍵談判策略都被對方掌握。這令公司高層震驚不已——顯然商業機密遭到了外洩。同時,客服部門開始接獲客戶投訴,指稱接到陌生公司的行銷來電,內容精確掌握了他們與本公司的交易記錄和聯絡內容。顯然,客戶資訊也被洩露給外界。更棘手的是,公司品牌聲譽也陷入危機。陳雲欣在社群網路和業界論壇上出現了多篇匿名貼文,散布關於本公司的不實言論:例如指控公司進口商品有重大瑕疵、出貨違約、對外商付款條件苛刻等,甚至誇大管理層的不當行為。這些貼文在短時間內廣泛流傳,導致公司商譽受損、客戶紛紛來電求證。經內部調查與網路比對,IT部門發現這些匿名帳號的IP地址與陳雲欣的工作電腦曾使用的網路相吻合。
隨著種種跡象指向陳雲欣,公司高層組成調查小組進行面談。面對主管質詢,陳雲欣一開始矢口否認,聲稱自己遭人誣陷。然而,在人資主管出示的證據前——包括她深夜拷貝資料的監控影像、非工作時間連線內網的記錄,以及與競爭對手聯絡的電子郵件往來——陳雲欣語塞了。公司隨即依程序將她停職,並報警處理,並透過司法途徑追究相關責任。讓我們來看看最近知名的科技大廠的職員內鬼洩漏公司機密案,即使你的公司文化與制度都做得很好,已經是世界級別的。但是仍有些人,就是無法符合你公司的文化與遵守公司制度。老闆這時你該怎麼辦呢?
第三:「雙方已經和解,公司不再回應」
私人和解並不等於公司不必改善制度。和解代表雙方有達成目標的共識。而這種共識就代表著雙方取的了某種平衡關係。但是和解真的是有代表解決問題嗎? 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第四:「他是公司多年的老員工,希望大家給他機會」
年資可以在量處懲戒時作為考量之一,但不能成為壓過受害者安全的理由。更好的危機溝通應遵守「三層結構」:
第一層:我們目前知道什麼。
只說已確認的事實,不轉述謠言。
第二層:我們已經做了什麼。
安全隔離、暫停權限、獨立調查、提供協助。
第三層:公司的原則是什麼。
不容許暴力與霸凌、不報復申訴者、尊重調查程序、依法處理。
客戶不一定要求一家公司永遠不出現壞人。但客戶會觀察:當壞的行為出現時,公司的價值觀究竟只寫在牆上,還是會真正產生後果。依現行職安法,部分違反相關義務的情形,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相關事業單位、雇主、負責人、違反條文與罰鍰資訊,也可能依法公布。換句話說,法遵失敗本身,也可能成為另一場公開的商譽危機。
身為老闆必須要建立一套真正能約束高階主管的制度
截至2026年7月1日,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只要知悉或受理職場霸凌事件,都應依法啟動處理機制;僱用十人以上者,應設置並公開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者,還應制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的雇主,原本也應依勞基法第70條訂立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內容包括紀律、獎懲、升遷、解僱、職業安全衛生及溝通方法等。
但是,只有文件還不夠。真正有效的制度,至少要包含以下內容。
1. 申訴管道不能只通往直屬主管
如果霸凌者就是直屬主管,申訴人不可能向他本人申訴。
至少要有:
- 人資或指定窗口;
- 直達老闆、董事會或外部獨立窗口的替代管道;
- 匿名或保密陳情方式;
- 最高負責人涉案時的外部處理機制。
2. 把暴力與霸凌寫進工作規則
規則應明確涵蓋:
- 身體暴力;
- 威脅、恐嚇與摔物;
- 公開羞辱與貶低;
- 孤立、排擠與惡意刁難;
- 報復申訴人或證人;
- 滅證、串供與阻礙調查;
- 在公司活動、客戶場合或代表公司時的重大失序行為;
- 私領域行為與職務具有重大關聯,並嚴重損害安全、信任或商譽的處理原則。
這些條款仍應由勞動法律專業人員審閱,避免規定過度寬泛或違反比例原則。
3. 管理權必須定期重新授權
主管不是升上去之後就終身合格。
企業可建立:
- 每年主管適任性審查;
- 360度回饋;
- 越級訪談;
- 部門離職與轉調分析;
- 客訴與員工申訴趨勢;
- 情緒管理、衝突處理及反霸凌訓練;
- 主管資格定期認證;
- 對高風險主管增加共同決策與監督機制。
4. 建立接班制度
公司不能因為某位主管掌握所有客戶、技術與人脈,就不敢處理他。
每一個關鍵職位至少要有:
- 第一順位接班人;
- 緊急代理人;
- 文件化的知識移轉;
- 客戶關係不由單一個人壟斷;
- 系統、帳號與資料由公司掌握。
沒有接班制度的公司,最終容易被有問題的人綁架。
尤其是加盟與連鎖企業尤其更是要特別留意,因為一名店長失控,就可能同時摧毀加盟主與總部
回到上一篇加盟主題。在加盟體系中,一名加盟店主管或員工動手,不一定只傷害單店。消費者通常不會仔細區分:「這是加盟店自己的員工,不是總部員工。」在他們眼中,招牌一樣,就是同一個品牌。
因此,加盟總部除了要求加盟主維持產品與裝潢標準,也應建立人員風險制度,例如:
- 重大暴力、霸凌與刑事事件的通報時限;
- 總部介入調查與品牌危機處理權;
- 涉事主管暫停排班、管理與對外代表的機制;
- 監視器與相關證據保存義務;
- 加盟店員工基本教育訓練;
- 總部不得只要求加盟主自行吸收損失;
- 調查、法務、公關與客戶補救的責任分工;
- 加盟契約中的重大違約與改善程序。
如果總部只收加盟金、權利金,卻沒有建立事件管理制度,那麼這個加盟品牌賣的不是成熟商業模式,而只是一塊招牌。
國際趨勢:職場暴力與心理安全,已從人資問題上升為企業治理問題
國際勞工組織的第190號《暴力與騷擾公約》,是第一個全面處理工作世界中暴力與騷擾的國際勞動標準。它要求採取整合性的預防、保護、執法與救濟措施,也強調雇主應依其控制程度,建立政策、評估暴力與騷擾及相關社會心理風險,並提供資訊與訓練。ISO 45003則把心理健康與社會心理風險正式放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適用於各種規模與產業的組織。它所傳達的核心觀念是:心理安全不是員工自己調適就好,而是企業必須持續辨識與管理的工作風險。日本自2022年4月起,也已將職場權力騷擾防止措施擴及包含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雇主,要求建立方針、申訴窗口與處理制度。英國ACAS的調查實務則強調,紀律與申訴調查應先列明主要爭點、所需資訊、相關證人與預定時程;調查報告則應包括調查範圍、背景、證人陳述、事實認定與必要建議。這些制度共同指向同一個國際方向:暴力、霸凌與情緒失控,不再被視為單純的個人脾氣,而是職業安全、人才治理、企業永續與董事會監督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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