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惡勢力抬頭,以惡制惡是維持經濟繁榮的手段
這裡所說的其實就是針對犯罪機構,最大的國際刑警組織執法單位,這是一個專門針對犯罪集團的執法單位。也是國際犯罪組織裡最討厭的執法單位之一
如果你一切的商業活動都合法,那麼通常這些發生的事,都不干你的事。但是如果你做的行業有灰色地帶。那麼就會跟商業活動犯法的灰色地帶有掛勾,那麼該執法單位就會找上你。因此對於正當經營生意的公司與行號來說結交合法「強力後盾」,將是以惡制惡的最好解法。而透過國際執法協作,如何成為中小企業的安全策略呢 ? 今天就來探討這個主題背後的相關秘辛。
本篇以真實的商業案例,來描述所謂的「以惡制惡」,並且比喻企業在風險管理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解決方法有很多,但不靠所謂的黑道(黑社會),而靠合法執法協作做威懾,就需要技巧與正當商業有助於人類健全發展的商業活動,來做為後盾。而所謂的INTERPOL並不逮捕,但以I‑24/7通報、紅色通緝與I‑GRIP止付機制協調196國警方;而FBI具執法與跨國聯合行動;CIA屬對外情蒐、無警察/傳喚權。最經典的莫過於以台大畢業生林睿庠暗網販毒案(Incognito Market,1.05億美元,2026判30年),透過這個案例來解析台灣企業可行的通報、司法互助與證據保全路徑,之後會提到與相關比較表與流程圖供參考。
以惡制惡的風險管理框架
在商業世界,「惡」常常不是街頭暴力,而是跨境、匿名、工業化的犯罪。包含傳統的商務電郵詐騙(BEC)、假供應商變更收款帳戶、勒索軟體、暗網交易、加密資產洗錢、詐騙中心與人口販運交織等。而對中小企業主而言,最可怕的是莫過於以下兩件事。
第一,犯罪者通常先挑「好下手」的公司(權限鬆散、帳款核對單一人決策、紀錄不完整、報案意願低)
第二,一旦資金或資料跨境流出,單靠公司自身追討,成本往往高到不合理。「以惡制惡」如果用在企業治理語境,真正的含義不是私刑,而是把國家強制力(合法)、跨境合作(可擴張)、證據規則(可落地)納入你的防線,讓對手在評估成本—風險—可見度後,選擇避開你。INTERPOL在跨境金融詐欺評估中直指:金融詐欺已呈「流行病式增長」,受害者不只個人,也包含企業;而要縮小資訊缺口,需要更常態化的跨境資訊共享與公私協作。
對中小企業的現實建議是,把「結交惡勢力」這句話翻譯成可執行的管理語言「建立合法通報與協作管道、提升證據保全能力、在關鍵時刻能把案件交到對的人手上」。當你能做到這三件事,你就不是孤島,而是站在一張跨國執法網的節點上。接著我們就來分別說明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與FBI、CIA個別的職責與限制。有興趣的可以先看看以下針對國際刑警的相關內容,會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INTERPOL、FBI、CIA職責與限制
核心定位與法律邊界
INTERPOL(國際刑警組織)它的本質是「協作平台」,而不是跨國警察部隊。其在它的憲章明確寫出宗旨,在各國法律限制內、並以《世界人權宣言》精神,促進最廣泛的刑事警務互助;同時嚴禁介入政治、軍事、宗教或種族性案件。INTERPOL將196個會員國連結在安全通道 I‑24/7 上,並透過各國的 National Central Bureau(NCB,國家中心局)作為對接窗口;NCB是各國參與INTERPOL事務的「國內樞紐」。所以為何會聽到所謂的跨國合作等字眼。但關鍵限制在於,INTERPOL本身沒有逮捕權;即使是紅色通緝(Red Notice),也不能強制任何國家必須逮捕,法律效果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因此會通常搭配當地國家之執法單位,將公權力發揮出來。依法進行犯罪者的逮補。
提到這裏,我們就不得不說之前在台灣的犯罪集團利用銀行安全程式的漏洞來進行非法的惡意程式植入事件。該事件導致台灣某間銀行被盜領高達上千萬元。震驚全國。
在台灣最著名的國際新聞中的真實案例,就是2016年第一銀行ATM跨國盜領案。這起案件不是一般的金融詐欺,也不是單純的盜刷,而是典型的跨國商業犯罪與金融資訊攻擊:國外犯罪集團先入侵銀行系統,再植入惡意程式,最後讓台灣本地多台ATM在沒有插卡、沒有輸入密碼、沒有正常帳務核對的情況下,自動吐出大量現金,接著由事先進入台灣的外籍車手分工收款、搬運、藏匿贓款。台灣警方與調查局後來迅速破案,逮捕在台成員並追回大部分款項;至於幕後更高層的國際駭客主嫌,則是透過跨國合作在後續追查中陸續鎖定與逮捕。這也是台灣金融史上最具代表性的ATM惡意程式盜領案件之一。
依據台灣法務部調查局、檢方新聞稿以及後續法院資料,這起案件發生在2016年7月10日至11日之間,受害者是第一商業銀行。經清查後,共有22家分行、41台ATM遭到遠端操控,總共被盜領約新台幣8327萬7600元。這不是車手拿假卡一台一台去盜領,而是國際犯罪集團直接讓ATM變成了他們的「吐鈔工具」。他們利用惡意程式控制提款機吐鈔模組,使ATM在未經正常交易授權與帳務系統核對下,直接吐出指定金額的現鈔。這一點,在檢方起訴內容中寫得非常清楚,犯罪集團執行特定程式後,會干擾ATM電腦與吐鈔模組,使提款機直接吐鈔。
這個案件之所以震撼,不只是因為金額大,而是因為它揭露了一個殘酷的現實,一家銀行的風險,不只是保險箱有沒有鎖好,而是整個資訊系統、內部網路、遠端管理機制、異常監控與跨境設備維運是否穩固。換句話說,犯罪集團已經不是用傳統手法搶銀行,而是把銀行當作一個可以被遙控操縱的資訊系統。從商業角度來看,這是一場對銀行「內控、資安、通報、應變速度」的正面突擊。
更值得深究的是他們的作案方法。調查局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犯罪集團不是直接從台灣ATM外部暴力破解,而是先從第一銀行倫敦分行的電話錄音主機下手。官方資料指出,調查人員從防火牆與異常連線紀錄中發現,該錄音主機曾與可疑的瑞士IP出現異常連線,之後集團便以該設備作為跳板,逐步滲透第一銀行內部網路,再進一步入侵負責ATM程式更新派送的伺服器。這表示,整起案件的核心不是一台ATM被單點突破,而是銀行內網的管理伺服器遭到利用,成為駭客對多台ATM下達指令的樞紐。
依檢方資料,犯罪集團在前期就已經製作多支專門用於犯案的惡意程式,包括cnginfo.exe、cngdisp.exe、cngdisp_new.exe,以及cleanup.bat。其中,有的程式用來讀取ATM內現鈔資訊,有的負責命令提款機執行吐鈔,有的則在犯案後負責抹除軌跡、銷毀證據。更可怕的是,這不是臨時拼湊的低階工具,而是帶有明確分工的專業化工具組。檢方指出,集團甚至先在2016年6月30日凌晨對台北西門分行的一台ATM進行測試,確認遠端連線、指令派送、吐鈔模組反應與現場回報機制都可運作,之後才正式展開大規模盜領。這代表他們不是衝動作案,而是有測試、有驗證、有部署、有撤證機制的跨國金融攻擊。
到了正式犯案階段,犯罪集團的分工就更像一家高度組織化的非法企業。調查局英文說明指出,2016年7月10日至11日,海外駭客負責遠端操控,來台的車手則按照分組前往預定ATM前待命。當海外成員確認ATM已被惡意程式控制後,再由現場車手靠近提款機,直接從吐鈔口領取現金。調查局資料提到,當時共有12名車手靠近指定ATM領錢,之後再把贓款交給另外負責藏匿、轉運與處理的成員;而檢方資料則進一步揭示,實際上來台負責車手與車手頭的成員共15人,另外還有7人是來台協助搬運、寄藏、接應與掩護的後續處理者。換句話說,這不是幾個外國人零星來台犯罪,而是完整的跨境專案型犯罪行動。
整起事件一開始曝光,也帶有一點戲劇性。多家報導指出,案件之所以迅速引起警方注意,與民眾發現異狀有關。中央社報導提到,當時有民眾在台北古亭一帶的一銀ATM提款時,發現外籍人士神情異常、ATM吐鈔口還留有現金,於是報案,這對警方後續迅速掌握異常狀況、展開追查,有相當關鍵的助益。這個細節很重要,因為它提醒所有企業主,大案破口很多時候不在高科技,而是在最基礎的異常感知與第一時間回報。如果第一線人員、路人、保全、行員對「不對勁」沒有敏感度,再高明的總部系統也可能晚一步。
案發後,台灣警方、刑事局與調查局迅速組成專案團隊展開追查。這起案件真正令人敬佩的地方,不在於「事情發生了」,而在於台灣在極短時間內就把這種原本看似像國際電影的案件,拉回可調查、可追蹤、可取證、可逮捕的現實層面。多家資料顯示,警方最後在案發後不久逮捕了在台的三名外籍嫌犯,並且追回約7748萬5100元贓款。被捕的三人包括負責處理贓款的成員,其中一人在宜蘭落網,另外兩人在台北大直一帶被逮。
當時在台灣真正落網的是三名外籍嫌犯,而未抓獲全體成員。根據公視與檢方相關資料指出,整體來台的外籍集團成員其實超過二十人,部分人已在案發後出境,另外仍有在逃成員被通緝。「這個在台犯案的集團已被台灣警方成功破案、抓到在台的重要成員」。後續更高層主嫌則是依靠國際司法合作持續追查,但並非全部在第一時間都在台灣境內落網。
這個案件最有商業教育意義的地方,是它完整展現了現代犯罪的企業化。先看它的組織型態,有人負責駭侵,有人負責寫程式,有人負責測試ATM,有人負責通訊聯繫,有人負責現場拿錢,有人負責行李箱搬運,有人負責把錢藏進旅館、置物櫃,再由後段洗錢或轉運成員接手。檢方起訴書甚至細寫到他們如何把裝滿現金的行李箱放進旅館房內或台北車站置物櫃等待後續處理。這種結構與合法企業的差別,只在於目的非法;但在管理效率、專業分工、跨境協作、時間節點控制上,它們反而展現出驚人的精準。
這也正是為什麼,對老闆、金融業、零售連鎖、物流業、科技公司來說,這個案件不是一篇社會新聞就算了,而是一堂很昂貴的管理課。因為任何企業只要具有以下幾個條件,就可能成為類似攻擊的目標。第一,企業內部存在可遠端登入的管理設備
第二,分點設備仰賴總部或單一伺服器更新
第三,異常操作沒有即時警報
第四,外包設備與內網權限沒有充分隔離
第五,第一線人員看見異狀卻沒有清楚通報機制。第一銀行案把這些風險一次攤開來給全台看。金管會後來也正式認定,第一銀行在ATM異常交易監控、資訊安全內控制度與相關管理上存在缺失,因此依銀行法裁罰1000萬元,並要求在改善前暫停ATM無卡提款業務。
從法律與司法層面來說,這起案件後續也走得非常具指標性。檢方後來依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嫌起訴在台落網的三名外籍嫌犯,並曾求處重刑。之後,一審法院判三人各5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而高等法院二審新聞稿顯示,後續刑度有所調整,其中主嫌安德魯被判4年10月並科罰金,另兩人則分別較低。中央社與後續媒體報導也提到,案件的刑事部分後來已定讞,涉案者服刑後遭驅逐出境。這些司法處理,至少確立了一個原則,在台灣境內利用惡意程式對金融系統下手,不會因為你是外國人、透過跨境手法犯案,就能自動躲進法律真空。
而更值得企業主深思的是,這個案子也暴露了傳統法律對新型網路金融犯罪的壓力。iThome當年的分析就提到,這起案子讓外界看見台灣在數位證據保全、跨國網路犯罪司法互助、電腦犯罪規範等面向仍有制度壓力。高院新聞稿同樣指出,網路犯罪沒有國界,跨國司法互助至關重要。也就是說,當一家公司或一個國家遇到這類攻擊時,單靠地方警察的傳統思維已不足夠,後端必須有跨國執法協調、數位鑑識能力與國際情報共享機制,才能對付這類不是拿刀拿槍、而是拿惡意程式進場的犯罪集團。
後續追查也證明了這一點。中央社在2018年與2019年的報導指出,法務部調查局經過約一年八個月的持續追查及國際合作,確認此案與國際網路犯罪集團COBALT有關,並透過與Interpol及Europol EC3合作,在西班牙逮捕其中一名俄籍主嫌。這表示台灣不是只抓到表面上的車手與搬運手,而是真正把案件線索上溯到跨國駭客組織核心。對企業經營者而言,這裡有個很重要的啟示,真正成熟的風險治理,不是事情發生後只抓末端執行者,而是一定要追到控制端、金流端、技術端與組織端。不抓源頭,事情只會重演。
如果把這個故事寫成商業犯罪教材,它至少可以拆成五層。第一層,是資安不是IT部門的小事,而是經營層的治理責任。因為一旦被打穿,損失不是只有錢,還包括品牌信任、主管機關裁罰、客戶恐慌與長期修復成本。第二層,是犯罪集團的專業化程度,遠高於許多企業對風險的想像。他們會做前測、會選時間、會分工、會滅證、會跨境操作。第三層,是看似周邊的設備也可能成為主入口,例如倫敦分行的電話錄音主機,就不是一般人最先會想到的高風險設備,卻成了整起事件的跳板。第四層,是企業的弱點常常不在主系統,而在邊界與流程交界處。第五層,是風險治理不能只有制度,更要有現場反應能力與通報速度。
這起案件還有一個很適合拿來教育老闆與高階主管的觀點,真正危險的,不是對手比你強,而是你以為自己不會成為目標。很多企業主總以為,自己不是銀行、不是上市公司、不是國際集團,所以不會被盯上。錯了。第一銀行案告訴我們,犯罪集團選擇目標的邏輯,不只是看規模,而是看「哪裡有漏洞、哪裡可遠端、哪裡反應慢、哪裡能快速變現」。今天是銀行ATM,明天也可能是你公司的POS系統、物流倉儲後台、雲端帳務平台、會員點數系統、供應鏈ERP、門市發票機或客服金流節點。技術型犯罪集團不是在跟你講道理,他們只是在找進得去、拿得到、跑得掉的地方。這就是現代商業犯罪最冷酷的本質。
再從品牌與信任角度看,這起案件也很值得珠寶、精品、金融、拍賣、典當、收藏產業警惕。因為這些產業都依賴一種很脆弱但很珍貴的資產,叫做信任。客戶把錢放進銀行,買家把高單價物品交給你,委託人把資產交你保管,背後都是對制度與專業的信任。一旦被證明你的系統可以被遠端操控、異常無法即時察覺、內控沒有真正落地,那麼損害就不只是新聞上的被盜金額,而是更長遠的品牌折損。這也是為什麼金管會在事後不只處罰,還要求改善。因為監理者看到的不只是當次失竊,而是整體經營健全性的風險。
這個案子真正厲害的地方,不在於犯罪者用了多神奇的技術,而在於他們用技術把一家金融機構原本應該嚴密控制的出鈔機制,變成可跨境遙控的出金裝置。這等於告訴每一位企業主,只要你的內部流程能被陌生人改寫,你的企業就可能在某一天照著別人的意志運作,而不是照著你的制度運作。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總結來說,這起台灣真實發生的商業犯罪案例,就是2016年第一銀行ATM跨國盜領案。它代表了跨國犯罪與執法單位的五個重點指標。
第一,作案者是國外不法集團
第二,他們是透過非法程式與系統漏洞入侵
第三,結果造成台灣本地多台ATM自動吐鈔
第四,案件在台灣引爆後,警方與調查局快速偵破,逮捕在台重要成員、追回大部分贓款
第五,後續更透過國際合作追查到幕後集團,成為台灣打擊跨境網路金融犯罪的代表作
FBI(美國聯邦調查局)則是「執法機關+國安調查機關」。官方使命包含:保護美國人民、執行刑事法律、並處理國安威脅;其調查範圍涵蓋反恐、反情報、網路犯罪、跨國組織犯罪與白領犯罪等。跨國合作上,FBI以駐外法律聯絡官(Legal Attaché,俗稱Legat)體系維繫與各國執法/安全單位的即時聯繫,形成「案件在美國、線索在海外」時能快速接力的網絡。
CIA(美國中央情報局)的定位不同:它是對外情報與祕密行動機關,任務包括蒐集外國情報、提供分析、以及在總統指示下進行祕密行動;並且依法「沒有警察權、沒有傳票權、沒有執法權、也沒有國內治安職能」。因此,對一般中小企業而言,「要不要去找CIA」這個問題通常答案是否定的。企業風險事件要走的是執法與司法程序,而不是情報體系。
比較圖表所示,INTERPOL vs FBI vs CIA
| 面向 | INTERPOL | FBI | CIA |
|---|---|---|---|
| 組織性質 | 國際警務合作平台,連結會員國警方與資料庫 | 美國聯邦執法與國安調查機關(司法部體系) | 美國對外情報與祕密行動機關 |
| 主要任務 | 促進跨境警務互助、共享資料與協調行動;聚焦「一般刑事犯罪」 | 執行聯邦刑法、反恐、反情報、網路與跨國組織犯罪等 | 蒐集外國情報、提供分析、執行(授權下)祕密行動 |
| 逮捕/搜索/傳喚權 | 無;紅色通緝為協助請求,各國自行決定是否逮捕 | 有(依美國法律程序與法院命令);跨境需與他國合作與司法互助 | 無警察權、無傳票/執法權、無國內治安職能 |
| 跨國合作機制 | I‑24/7安全通道、NCB網、Notices/Diffusions、資料庫與專案行動 | Legat駐外體系、與他國聯合行動、司法互助(搭配DOJ起訴) | 與外國情報/安全單位合作,必要時與執法單位資訊協作 |
| 重要限制 | 憲章第3條:不得介入政治/軍事/宗教/種族案件;並受資料規則與CCF監督 | 受司法部與法律程序約束;海外行動需他國法律與外交協作 | 法律明確限制執法權;對外情蒐仍需遵循規範與授權 |
| 對企業最常見的接觸點 | 通常透過本國警政/NCB(企業不直接「委託INTERPOL逮人」) | IC3報案、提交線索、聯絡FBI辦公室;在美營運者可參與公私協作(如InfraGard) | 一般企業不具常規接觸窗口(多為國家層級) |
以上比較所依據的核心官方表述包括:INTERPOL的宗旨與限制(憲章與第3條禁令)、I‑24/7與NCB定位、紅色通緝的非強制性;FBI的使命與調查範圍、國際Legat體系;CIA的任務與「無警察/傳喚/執法權」限制。讓我們來看看在國內是如何查緝非法集團的利益糾紛所產生之社會新聞事件,而官與商又是如何勾結 ?
跨國執法案例與調查工具
以上這一些「看得見的案例」,可以回答某些中小企業主最務實的問題,這些單位到底怎麼辦案?能辦到什麼程度?企業從中可以學到什麼?如果發生在我公司或店舖上,我能怎麼做 ?
首先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把「多國各辦各的」變成「同一張作戰圖」共同打擊犯罪與協助辦案
INTERPOL在許多跨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不是代替各國警察逮人,而是提供三類能力給執法單位參考與支援。
一是把資料變成可行動情報
二是跨境協調(同時間多地搜索、凍結帳戶、逮捕)
三是技術與戰術支援。Synergia III行動的官方描述就很直白,INTERPOL把資料轉成可行動情資、促成跨境合作並提供戰術支援,最後由各國執法機關執行搜索與扣押。依當地法律針對該犯罪的重大程度來進行相關的法律制裁。比如在新加坡明文規定,一旦被查緝到有關毒品,相關無論是買或賣或是運送等,任何跟毒品沾上邊的流程與環節,抓到就是死刑。沒有其他的判決。這造成新加坡國內對於毒品的流通與販售變得格外嚴格與嚴苛條件。讓我們來看看國外的真實案例
案例A Operation Synergia III(2026)—大規模網路犯罪基礎設施打擊
2026年3月INTERPOL公布 Synergia III,72個國家與地區參與,鎖定釣魚、惡意程式與勒索軟體基礎設施,取締超過45,000個惡意IP與伺服器,並逮捕94人;行動中查扣212個電子設備與伺服器。對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INTERPOL明確提到與民間資安公司合作(如Group‑IB、Trend Micro、S2W)以追蹤惡意活動與定位惡意伺服器,顯示「公私協作」已成為跨國網路執法的常態。中小企業必須要先能理解「以惡制惡」的關鍵,不是你要比駭客更兇,而是你的公司要能留下可用證據(登入紀錄、郵件原始標頭、金流路徑、端點取證),並且能在時效內把資料交到有跨境管道的人手上。Synergia III這種行動能成立,前提就是大量技術線索能被快速彙整、比對、共享與落地搜扣。
案例B Operation HAECHI V(2024)—金融詐欺、洗錢與加密資產的聯合掃蕩
HAECHI V是企業界最「貼身」的一類案件,它直接打擊企業常見的聲音釣魚、戀愛詐騙、投資詐騙、非法博弈相關洗錢、BEC商務電郵詐騙與電商詐欺等。INTERPOL指出:此行動橫跨五大洲,40國參與,逮捕超過5,500名金融犯罪嫌疑人,查扣超過4億美元資產(含法幣與虛擬資產)。行動中也出現一個對企業極關鍵的工具,I‑GRIP(Global Rapid Intervention of Payments)止付機制。INTERPOL說明I‑GRIP能協助各國迅速攔截被偷走的資金;並在HAECHI V期間強化警方與金融機構在80多國的使用。更具體的「企業級」案例,更有新加坡某大宗商品企業遭BEC詐騙,被誘導匯出4,230萬美元至東帝汶假供應商帳戶;透過I‑GRIP,新加坡警方迅速向東帝汶請求協助,在帳戶中攔截3,930萬美元,並逮捕7名嫌疑人,後續也追回額外資金並追查跨境轉移到印尼的部分。
BEC的本質是「流程漏洞」而非單純駭客技術,詐騙者只要能假冒或入侵信箱,就能利用企業付款流程把錢導走。INTERPOL對BEC的說明也指出,犯罪者會入侵或社工取得企業付款資訊,再欺騙員工轉帳。而I‑GRIP這種止付工具能成功,靠的是一句老話,越快報案、越快通知銀行、越快提供交易細節,追回機率越高。HAECHI V把這件事「制度化」,它不是叫被害公司自己跨國追款,而是把跨國止付變成警務協作流程。
案例C Operation Lionfish Hurricane(2024)—毒品、前驅化學品與「多元犯罪(poly‑crime)」網
對中小企業主的老闆或經營者來說,毒品行動看似離你很遠,但它揭示跨國犯罪集團的「多元化」。毒品、軍火、贓車、爆炸物原料、洗錢往往是同一張網。Lionfish Hurricane在31國查扣615噸毒品與前驅化學品(估值16億美元),並逮捕206人;其中前驅化學品高達505噸,反映犯罪集團同時支撐毒品與爆裂物製造能力。行動細節還包含攔截到「裝滿海洛英等毒品的潛艇」、或是利用郵包走私、查扣3萬個商用雷管、以及跨洲追贓車等,呈現犯罪網絡的供應鏈化。INTERPOL也提到此行動落在其I‑RAID(Response Against Illicit Drugs)計畫架構下,並運用專屬分析平台與RELIEF資料庫(用於包裝工具痕跡與標記比對等)強化情報與鑑識能力。
跨國犯罪之所以需要跨國執法合作,是因為它本來就像跨國供應鏈。企業的風險管理若仍停留在「公司內控+保全」層級,很容易在跨境金流與跨境平台上失守。
FBI:把情資「證據化」、把案件「起訴化」
INTERPOL偏向「協作平台」,FBI則常常是「把案子辦到能在法庭站得住」的那一端:蒐證、扣押、起訴、量刑、資產追繳。這也是企業理解「結交合法執法單位」最重要的點,你不是要得到某種人情,而是要讓你的風險事件能被轉譯成司法可處理的案件。
案例D Operation Trojan Shield(2021)—滲透加密通訊平台、瓦解組織犯罪
Trojan Shield是最具代表性的跨國聯合行動之一。FBI與澳洲聯邦警察等夥伴合作,推出由執法單位掌控的加密通訊平台,並向全球犯罪組織散布超過12,000支裝置;最終攔截犯罪通訊並在多國展開大規模逮捕。很多企業主以為「加密、暗網、匿名」意味著無法追查,但Trojan Shield的策略告訴你,執法單位的攻防不是只靠破解,而是靠滲透、臥底、平台控制、跨國同步收網。
案例E Operation Endgame(2024)—從源頭打「惡意程式投放鏈」
FBI在2024年對外說明 Operation Endgame:多國聯合搜索、訊問或逮捕目標,並取締/干擾上百台伺服器,針對多種「dropper/loader」惡意程式(常用於先入侵、再投放勒索軟體或竊資工具)。
這類行動的價值是「斬斷供應鏈」:不是只抓某一個勒索團伙,而是破壞整個「惡意程式即服務」生態中關鍵投放環節。企業在事件回應時,應把「技術指標(IoC)」與「執法可用證據」同時準備,惡意網域、IP、樣本雜湊、登入時間、受害端點清單等,正是這類跨國行動能串起不同案件的拼圖。
案例F Hive勒索軟體(2023)—長期滲透、提供解密金鑰、降低受害者損失
美國司法部在2023年公布,FBI自2022年7月起滲透Hive網路、取得解密金鑰並提供給全球受害者,避免受害者支付約1.3億美元贖金;並向受害者提供大量解密金鑰。這一案呈現了執法單位的「以惡制惡」現實面:面對勒索軟體的速度與規模,執法策略可能是先進入敵方系統、用敵人的鑰匙救回受害者,再同步破壞其基礎設施。
讓我們接著來看看一個在台灣真實上演的毒品網路平台,跨國犯罪是如何透過互助合作的方式追緝到該嫌犯,並且予以逮補。
台灣真實社會案例,頂尖台大畢業生,利用本身專業,設立暗網販毒平台 Incognito Market(偵辦時間2024;判刑時間2026)
這樁台灣案例,公開來源可查,且屬一級來源清楚的典型,為台大學霸Rui‑Siang Lin(林睿庠)販毒案。
- 2024年5月,美國司法部公布,林睿庠因經營暗網毒品市場「Incognito Market」遭逮捕;該平台自2020年成立,至2024年3月關閉前,累計販售超過1億美元毒品,並可透過Tor瀏覽器在全球存取。司法部新聞稿中,FBI紐約辦公室也公開說明其參與本案偵辦。
- 2024年12月,SDNY公布其認罪(毒品共謀、洗錢、販售摻假/錯標藥品共謀)。該新聞稿提供了罕見清楚的「調查手法切片」。臥底執法人員在平台購得宣稱為羥考酮(oxycodone)的藥錠,檢測後發現為芬太尼藥丸。
- 2026年2月3日,SDNY公布量刑,法院判處30年徒刑,並指出平台販售超過1.05億美元(折合台幣約30億元)的非法毒品、總量超過一噸,僅僅只花三年時間就破1億美元以上。而本案同時涉及洗錢與錯標藥品犯罪。
這對中小企業主而言,這個案例的「以惡制惡」意義在於
第一,犯罪者自認匿名,但司法部文件揭示平台內建「Incognito Bank」以加密貨幣作為交易與帳戶系統,並以5%抽成支撐營運;而證據能被「制度化蒐證」(臥底購買+鑑識檢測+金流結構)串起。
第二,跨國偵辦不是靠單一機關:起訴與揭露內容顯示,FBI、國土安全調查局(HSI)、緝毒局(DEA)等團隊合作並共同揭示案情。
第三,涉案金額「約新台幣30多億元」的說法可由1.05億美元換算理解(實際匯率會變動),亦符合台灣主流媒體以大約30多億新台幣報導的語境;若企業要在內部簡報或董事會使用數字,建議同時保留美元原始金額以避免匯率爭議。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不設法用引渡法條來做後續的司法審判 ? 讓我們接著來說明台灣與國際執法合作的法律與程序與台灣在INTERPOL體系的現實限制。
台灣與國際執法合作的法律與程序
台灣在INTERPOL體系的現實限制
台灣目前未獲INTERPOL授權使用I‑24/7與相關資料庫;外交部公開指出,這對邊境安全與跨國犯罪打擊造成影響。而這意味著,台灣企業「不能把INTERPOL當成客服中心」。你若遇到跨境犯罪,路徑通常是先進入台灣的刑事司法與警政管道,再由主管機關透過既有國際合作機制外推。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可請求/可提供什麼協助 ?
法務部對「司法互助」的定義很清楚:不同國家或司法轄區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在司法程序中相互提供幫助;其中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等政策與個案執行,由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主責。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可請求或提供的協助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沒收/追徵裁判、犯罪所得返還等。
這對企業的意義是若案件牽涉海外伺服器、海外帳戶、海外嫌疑人,你「自己去跟海外銀行或平台要資料」通常行不通,但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主管機關可依司法互助架構,透過官方途徑取得證據與處分犯罪所得。
至於常見的引渡何時可能啟動與常見限制
《引渡法》規定,引渡以條約為原則;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並採典型的「雙重犯罪」思維:在請求國領域內犯罪,若依中華民國與請求國法律均應處罰,且達到一定刑度門檻,得准許引渡;另對政治、軍事、宗教性案件設有拒絕/限縮條款。實務上,引渡與否高度涉及外交與司法審查;企業端不應把「引渡」當成可自行操作的工具,而應理解其存在是為了讓重大犯罪嫌疑人不易躲在國界後。
台美刑事司法互助:證據、凍結、沒收的可行路徑
台灣主管機關亦公開說明,台美在2002年簽署「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內容雖不包括罪犯引渡,但涵蓋犯罪證據取得,以及犯罪所得凍結、沒收等。依該說明,雙方應透過法務部提供追訴與犯罪防制等協助,範圍包括取得證言/陳述、提供文件紀錄、確認人員所在地、送達文件、搜索扣押、協助凍結與沒收資產等。換言之,對企業而言,若受害事件有美國金流、資料或服務商牽涉,美台司法互助是「把海外證據與資產拉回司法程序」的關鍵制度工具。而身為台大學霸的林睿庠又是怎麼樣的背景和家中經濟狀況等條件因素,才導致林睿庠走上需要架設毒品來販售,謀取收益呢 ?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以下的新聞報導。
企業如何合法且策略性地與執法單位接觸或合作
這最務實的問題是,中小企業要怎麼做,才能把「結交合法後盾」變成公司制度,而不是靠運氣?
你想要的不是關係,是「可被接手的案件」
執法機關最怕兩件事,一是資訊零散、時間線不清;二是證據污染(改檔、刪除、未保全原始紀錄)。企業若做到「讓案件可接手」,就已經完成一半的以惡制惡。以下做法分成「事件發生前」與「事件發生後」。
事件發生前,把公司做成「不適合下手的目標」
你不一定要有昂貴的資安系統,但至少要有四件制度化能力
第一,付款變更必須雙人核對(尤其供應商/客戶變更收款帳戶),這跟公司的流程與制度有關,更好的是有內控與內稽的制衡制度。BEC常見手法就是冒名要求改匯款帳戶;INTERPOL與FBI都把BEC列為企業常見威脅之一。
第二,保留可驗證的紀錄,郵件原始標頭、系統登入紀錄、VPN/端點紀錄、交易指令、通話錄音(合法前提下)、ERP操作軌跡。跨國行動如Synergia III顯示,重大案件往往靠跨境彙整的技術線索串起。
第三,建立單一窗口,指定「法務/合規+資安/IT」的應變窗口,確保報案與對外回應一致,避免員工各自為政。而單一窗口更是需要有資安系統的背後蒐證與紀錄,才能防範可以發聲的弊端與風險。
第四,若公司在美國營運或屬關鍵基礎設施供應鏈,評估加入InfraGard一類公私協作網絡。官方定位即是FBI與私部門用於資訊共享、教育訓練與威脅交流的合作平台。
事件發生後步驟應為合法通報、保全證據、提高止損成功率
以下流程,目標是「先止血、再追查;先保存、再整頓」。
企業發現可疑事件到通報的流程圖(Mermaid)

流程設計的依據是:FBI建議若遇到網路犯罪與詐欺(包含BEC)應透過IC3或提交線索,並同時聯絡金融機構;INTERPOL與HAECHI V案例顯示止付與跨境協作需要「快速、完整、可核對」的金流資料;台灣則可透過165專線與網路報案機制進行諮詢與報案。
給中小企業主的實務檢核清單
以下清單刻意寫成「可以執行」的方向與形式,企業主可直接要求管理團隊逐項落地。
中小企業公司的公司治理與預備(平時就要做),若還沒做,應當要立即開始著手。避免往後經營成為高風險族群
- 是否明確指定事件窗口(法務/合規、IT/資安、財務各一名,並有代理人)
- 付款流程是否具備「雙人核對+外部回撥驗證」,供應商帳戶變更必做。由於供應商臨時變更付款等銀行帳號尤其可疑。因此當供應商原本銀行帳戶與聯繫窗口變更時,一定要主動與對方求證與聯繫。
- 重要系統(Email、ERP、雲端硬碟)是否開啟多因素驗證並落實最小權限。有的時候漏洞是從公司內部所散發出去的,換句話說敵人就在公司內部所引起的。有的人因為在職場上與同事熟系,部門跨部門合作時,利用自己的職權與權限,結果透漏了不該透漏的公司秘密。比如供應商報價的原料價格、購買客戶的名單與聯繫資料。甚至是管理權限等密碼。造成有心人士的利用與嫁禍給其他同事,始知當成替罪羊背了黑鍋。因此一定要有權限與電腦IP的保留紀錄與修改紀錄的存在必要性。
- 是否有日誌留存策略(至少做到可追溯、不可任意覆寫、保存期限合理),並且是必要時可以恢復的。
事件當下(目標為止血與保全)
- 是否第一時間通知銀行/金流單位採取止付或風險控管(FBI對BEC的建議是「立即聯絡金融機構」)
- 是否保存郵件原始資料(含標頭)、聊天紀錄、匯款指令、發票/合約、登入紀錄
- 是否建立「事件時間線」:誰在何時做了什麼、轉了多少錢、對方用了哪些帳號/網域/IP
對外通報(目標為進入合法管道,讓案件可被接手)
- 台灣地區是否使用165/110或就近警政管道報案;165亦提供網路報案與轉介機制,必要嚴重時要以法路規範來進行通報。(比如台積電就完全符合國安法的保護,任何台積電內部的員工違反了公司相關營業秘密,目前都以國家安全法就將被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與刑責。)
真正強大的企業,不是沒有敵人,而是讓敵人不敢出手。
- 若事件涉及美國受害者、平台或金流。是否向IC3提交報告,或使用FBI線索系統
- 若需海外資料/資產處置,是否透過檢警進入司法程序,讓主管機關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或相關協定提出請求
- 而最重要的情況為犯罪行為,是由國內的產生,尤其是聘僱的員工或是擔任高階主管的資深員工,當犯了相關的法律犯罪等刑事與民事時,除了以上蒐證與追究責任之外,當每次與對方做相關的約談與面談公司績效時,都應該將該項違反公司制度與實質的犯罪嫌疑寫成報告,並且提交給在地縣市的勞動部備查。以利事後舉證與該事項因沒有通報而判老闆雇主違反資遣等法規。要有效利用勞動法第十二條之約束。
簡單講,第12條在處理的是,當員工已經嚴重違反信任關係時,雇主可以立即終止契約。也就是法律承認一件事,「某些員工的行為,已經嚴重到企業無法再繼續合作。」這不是一般績效不好、態度不佳,而是「破壞企業基本秩序」的犯罪行為。根據勞動法的內容,第12條列出幾種「可以立即解僱」的情況
對雇主或同事施暴或言語上之重大侮辱
例如:
- 打架、威脅主管
- 公開辱罵公司負責人
- 性騷擾或職場霸凌。言語上的嘲諷與試圖貶低人格等暗示或明示都會構成職場霸凌。因此在與不適任員工面談工作績效時,必須要有錄影錄音的事前工作。這工作不是刻意針對誰 ? 而是用於保護主管與當事者一個提出佐證的相關證據。職場霸凌是最容易讓新進員工或是較為資淺的員工離職的主要原因。原因是感到被羞辱和不被重視與尊重。因此公司在制度上若能越早建立明確的公司文化與制度。將會留住最有效益的核心員工與主管。
雇主或同事施暴或言語上之重大侮辱核心主要為破壞職場安全與尊嚴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這一條是最常被使用,也最容易出問題的條款。
例如:
- 故意洩漏公司機密
- 偷公司財物
- 利用職務收回扣
但關鍵在「情節重大」,員工犯小錯不能用這條。因此需要有足以損害公司營業之重大事件才能成立。因此老闆們必須要有十足的證據與蒐集有效證據的責任。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無法工作
例如:
- 被判刑入獄
- 無法繼續履行工作義務
但如果可以緩刑或仍可工作,就不一定成立。但是還是要看是犯下哪種犯行,重大者或嚴重足以影響公司職位之內容與道德操守,才會有十足的把握。
故意損害雇主財產或利益
例如:
- 刻意破壞設備
- 操作失當但屬「故意」而非過失
這邊需注意「故意」與「過失」差很多,因此設備操作與教育訓練必須是事先明確地教導正確地操作方式,以及經由主管獲有效的流程驗收合格後,方能讓該員工獨立勝任與操作。這樣是大大降低刻意破壞設備的風險,將操作失當的藉口,轉化成已經接受過嚴格的教育訓練過,明明知道卻沒有照指導手冊上與正確地操作方式操作。將過失與故意明確地區分開來。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6日
這是非常明確的一條。
但「正當理由」很重要(例如生病、事故),如突然就沒來公司,除了追蹤聯繫告知詢問之外,就是要記錄是否已連續曠職達3日以上之無故缺席。
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
例如:
- 假學歷
- 偽造證照
- 履歷重大造假
如果影響聘用決策,通常成立。而這有一個前提是求證,與前公司求證,他的履歷內容與實際工作職掌為何 ? 為何最終離職前公司 ? 是因為什麼因素而導致對方無法繼續在該工作工作下去 ? 這些都要在聘用之前就有盡職調查的相關資料來判斷。而不是光靠對方所填寫的學歷或是履歷表。要知道很多人來應聘,跟他的專業其實根本沒太大關係,目的只是來過水。好在應聘下一家公司時,將上一間公司的商譽與名氣來做利用,藉此好讓下一家公司誤認為是可以勝任的。孰不知對方是來騙月薪卻根本無法勝任與交出該職位之成果。導致公司白白浪費訓練與薪資經費。關於詐騙履歷之薪水小偷這件事可以參考這一篇連結。
最重要的隱藏條件,這些不適任的情況必須在30天內要處理
這一點很多老闆忽略,但非常關鍵,就是雇主必須在「知道該情形後30天內」做出解僱決定。否則,法律會認為你「默認這件事」。因此當遇上對方拖延時,必須要立即當機立斷的給對方最終決定的截止時間。比如下週五要交出結果與報告,如果還是無法交出成果,表示無法勝任之告知事項。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有明確化的工作指標,比如設計繪圖,就必須要一開始便告知對方,每一週要畫制幾張設計圖。將出的數量不到,就不達標準規範,代表對方能力無法勝任該職位。
通常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踩的坑
案例一:員工態度差導致解僱失敗
最常聽到的就是很多企業主會說,「他態度很差,我受不了」。
但法院會問,有沒有具體證據?有沒有警告紀錄?有沒有制度規範?如果都沒有,解僱可能被判「違法」。因此明確的公司文化與制度,還有資安系統的規範。是保護公司智慧產權非常重要的一環。也是保留住真正位公司創造營業與價值,努力工作的那些員工與主管。它們才是公司繼續成長發展的重大人事與經驗的資產。
案例二:員工偷公司東西,甚至盜賣。但卻證據不足
例如懷疑員工偷貨:
- 沒監視器
- 沒書面紀錄
- 只有猜測
結果解僱後,被反告。企業反而要賠資遣費甚至復職。這不得不小心
案例三:曠職但未查明原因
員工沒來上班3天:
- 其實是出車禍
- 或緊急醫療
若未查證直接解僱,法院可能判雇主違法
從經營角度看:第12條不是武器,是「風險管理工具」
很多老闆把第12條當作「我要開除你就開除」但真正成熟的企業會把它當成制度化的風險控管機制。因此老闆必須要有進階思維。而什麼叫「惡人須以制度制」? 這個概念其實非常深,原因為「不是要欺負人,而是讓壞人不敢靠近」。用在企業管理上,就是用制度,而不是情緒,來面對問題員工。
中小企業老闆們必須要建立三層企業防護結構
第一層預防(不斷改善的制度)
- 明確工作規則
- 簽署保密條款,通常公司都會要求簽屬,但是其實背後是沒有太大的用處。原因是真正發生問題後,要明確的歸責是由這個人洩漏了公司的相關智慧產權與資產是有舉證責任的。因此資安系統與違法事件之紀錄與電腦使用IP等,是身為老闆們的經營責任。當有十足的證據時,再加上違反保密條款之職業道德操守出現問題。這是才有明確地刑法與民法的適用性。求償與刑責將會給對方沉重的壓力。
- 建立考核制度與出勤與工作職場內之績效與結果產生對價關係。有做到約定的標準才給該給的職務加給等獎金。避免有的人吃大鍋飯,濫竽充數。
第二層紀錄(違反公司規定與會史的公司蒙受重大損失之證據)
- 書面警告,系統操作上的違法事項與佐證和電腦IP位置。一開始都要明確地告知公司有那些規範與清楚的教育訓練流程與規範。搭配明確告知之文件簽屬。可將風險逐步降至最低。
- Email紀錄
- 出勤紀錄
第三層執行(勞基法第12條的善用與處罰依據來源)
當真的出問題時,有憑有據,並且證據充足,足以構成合法解僱之理由。
「中小企業要變得強,就要逐步合法化」,把人治變成法治。不要用情緒管理公司,還有靠感覺用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利用法律保護公司的營業祕密與商業機密。 第12條不是冷冰冰的法律,它背後其實在講一件事。信任一旦破裂,合作就沒有必要繼續。更深層的是,企業不能用「人情」來維持秩序。必須用「制度」來建立邊界。「惡人須以惡人制」。惡人,須以制度與法律制。中小企業更要有善後與復盤的能力(目標是要讓同一招攻擊與詐騙等商業行為不會再被用公司第二次),時時改善經營與拒絕有問題之員工的加入,以免破壞公司文化與制度。尤其是針對漏洞點修正流程並教育訓練(尤其財務與採購、業務與客服)、定期評估加入合規/資安顧問的定期健檢,或在海外營運時加入公私協作網絡(如InfraGard)。
風險、倫理與法律界限
若「以惡制惡」若失控,會變成企業最大風險。這一節是必要的煞車系統。
設立不得跨越的紅線
第一,避免私刑與非法合作:企業可以蒐集與保全證據,但不應自行拘禁、威脅、跟蹤或以暴制暴;也不應透過非法管道購買個資、駭入對方系統「反擊」。你想要的是案件可被司法接手,而不是把公司變成下一個被告。
第二,避免把INTERPOL工具神話:紅色通緝不是國際逮捕令,INTERPOL也不能命令各國一定要逮捕;各國如何處理紅色通緝,取決於其國內法。
第三,避免誤用情資、造成誹謗或商譽損害:對外指控必須基於可驗證證據,並透過合規管道提交;「內部風險標記」與「公開點名」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INTERPOL自身的中立與人權約束:企業也應理解
INTERPOL之所以能成為跨國協作平台,靠的是「中立性」:憲章第2條要求其在各國法律限制內、以《世界人權宣言》精神推動合作;第3條嚴禁介入政治、軍事、宗教或種族性案件。
此外,INTERPOL設有獨立監督機制 CCF(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用以確保透過INTERPOL渠道處理的個資符合組織規則,並處理資料存取、更正或刪除等請求。
對企業而言,這代表一個重要觀念,你要「結交」的是法治機器,而不是「能繞過法治的人」。前者能提供可預測的保護;後者只會把你拖進不可控的法律與聲譽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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